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75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4-07-04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
名称: | 【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8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重庆纳克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6MA5YWPKN5H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中新路60号-1号
我委依法调查的你单位2024年6月17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我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查实:我委执法人员龚方维(执法证号:22000621021)、黄华(执法证号:22000621033)等2人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中新路60号-1号的重庆纳克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现场摆放有印刷装订完成的《2025西南大学教育学学硕666真题及解析》等出版物,该单位负责人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扣押涉案印刷品及设备,出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和《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物品清单)等文书,结束检查。
2024年6月1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6月18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李*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重庆纳克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一事属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等证据,确认了3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2024年6月25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重庆纳克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具备责任能力及经营地址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3、当事人负责人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一事属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4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物品清单)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6、《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4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的事实;
7、执法人员龚方维、金蜜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由两人以上持证执法,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等。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4年6月26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4〕8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或者陈述、申辩。
我委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5西南大学教育学学硕666真题及解析》1本、《2025西南大学教育学学硕背诵宝典教育心理学》1本、《2025西南大学教育学学硕背诵宝典现代教育学研究方法》1本、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五云湖路1号沙坪坝区企业创新服务中心A栋4楼4091
联系人:蔡渝滨 联系电话:65425369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