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76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
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9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重庆梦刻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6MACY3N3J3Y
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道嘉汇路41号2-2至17号
我委依法调查的你单位2024年5月12日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我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14日,我委接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关于移送违规经营线索的函》等相关材料,称在办理一起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道嘉汇路41号2-2至17号的重庆梦刻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店招名称为“梦KTV”)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经营行为。同日,我委执法人员龚方维(执法证号:22000621021)和黄华(执法证号:22000621033)接收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移交的本案证据。
2024年6月17日,我委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6月21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黄*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2024年5月12日重庆梦刻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了未成年人并收取包房费用39.9元一事属实,提供了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同时确认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提供的4张监控截图等证据的真实性。2024年6月25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24年5月12日,重庆梦刻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确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经营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具备责任能力及经营地址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3、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和监控截图4张,证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经营行为;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2024年5月12日接纳未成年人一事属实;
5、执法人员龚方维、黄华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由两人以上持证执法,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等。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委是沙坪坝区域内娱乐场所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属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具有管辖权。
我委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4年6月26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4〕9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2024年6月30日,我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意见。经我委研究,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充分,未达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标准。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圆玖角(39.9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五云湖路1号沙坪坝区企业创新服务中心A栋4楼4091
联系人:蔡渝滨 联系电话:65425369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