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96 | 信息分类名称: | 旅游、服务业/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4-09-18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名称: | 【旅游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10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重庆航邮寰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00106MACU0TER5Q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街道华宇金沙港湾1-29-5号
2024年8月7日,我委执法人员在与交通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重庆航邮寰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邮旅行社)租用的车辆渝AD9729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航邮旅行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8月7日,我委依法对此线索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实,8月7日,航邮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刘*通过租车公司,安排车辆渝AD9729为旅游团队提供车辆服务。经交通执法部门查证,车辆渝AD9729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为接待涉及旅游团队,航邮旅行社收到团费255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导游潘*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航邮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刘*安排车辆渝AD9729为旅游团队提供车辆服务的事实。
2.航邮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刘*问询笔录2份,证明了航邮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刘*租用车辆渝AD9729为旅游团队提供车辆服务的事实。
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了车辆渝AD9729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事实。
4.“团队行程确认件”1份,证明了航邮旅行社收到费用2550元。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委有权对辖区内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属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具有管辖权。
航邮旅行社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航邮旅行社的违法所得认定为2550元。2024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我委集体讨论,航邮旅行社的行为应当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经核实,航邮旅行社属初次违法,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后,及时更换合规车辆提供服务,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情形,属于违法程度较轻,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2024年9月3日,我委向航邮旅行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未向我委提出陈述或申辩。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55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