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5-00016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化/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13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沙坪坝区杨*兰文具店(杨*兰)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00106MA61Q3KT38
经营者:杨*兰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立村土湾组
2024年11月15日,我委接沙坪坝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发的“案件线索移交单”,称沙坪坝区土湾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沙坪坝区滨江小学周边有一小卖部发行“校园鬼故事”系列图书,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4年11月18日15时00分至16时30分,我委执法人员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立村土湾组的沙坪坝区杨*兰文具店(杨*兰)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常经营。经询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称2024年11月8日,辖区派出所例行巡查时,其正在销售“校园鬼故事”系列图书,并承认了其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事属实,提供了当事人经营者杨*兰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
2024年11月1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沙坪坝区杨*兰文具店(杨*兰)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沙坪坝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案件线索移交材料1份,证明了沙坪坝区土湾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沙坪坝区杨*兰文具店(杨*兰)发行“校园鬼故事”系列图书的事实;2.《证据复制(提取)单》3张,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沙坪坝区杨*兰文具店(杨*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常经营;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沙坪坝区杨*兰文具店经营者杨*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5年1月3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4〕13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等,截至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我委认为:沙坪坝区杨*兰文具店(杨*兰)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处罚。
经查,当事人总共进货一盒(20本)花费金额24元,截至被派出所发现时,按照每本2元的价格销售了9本,剩余11本被派出所查获,且当事人并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中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的批复》〔新出政(1992)815号〕,违法所得认定为33.4元,出版物认定为11本。
综上,经我委集体讨论,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3.4元;
2.没收出版物(“校园鬼故事”系列图书)11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