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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5-00018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5-01-24 发布日期: 2025-01-24
名称: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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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15号
日期:2025-01-24

当事人:沙坪坝区热度歌城(蒲*)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00106MA5XR82WX8

经营者:蒲*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中路98号三楼

2024年12月13日14时40分至15时1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中路98号三楼的沙坪坝区热度歌城(蒲*)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曲库中有歌手“凤凰传奇”的《奢香夫人》等歌曲供顾客点唱。经询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应歌曲的著作权授权文件。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文书,结束检查。

2024年12月1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12月16日,沙坪坝区热度歌城(蒲*)管理员余*刚受经营者蒲*委托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提供了当事人经营者蒲*及被委托人余*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等证据,确认了5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2024年12月30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沙坪坝区热度歌城(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5张,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许可,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身份,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经营者蒲*及被委托人余*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询问,并确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5年1月3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4〕15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等,截至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我委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不仅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该行为还属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文件精神,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处罚。

经查,本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点歌系统的使用没有收费,无相关收入和支出,故无违法所得,且其点歌系统并非制作侵权复制品的专有工具。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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