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54042/2024-00611 | 信息分类名称: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 | 生成日期: | 2024-12-11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名称: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 ||||
文号: | 主题词: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11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 |||||||
单位 | 服务对象 | 服务机构名称 | 服务地点 | 服务时间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服务流程 | 服务要求 |
(需带材料清单) | |||||||
各医疗机构 |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 各医疗机构 | 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 | 以各医疗机构公示时间为准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 申请人按照服务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经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可进行病历查阅或复印。 |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患者签名捺印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等; | |||||||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人签名捺印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 | |||||||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6.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
7.医疗机构有其他合法要求的,遵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