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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6554042/2021-01035 信息分类名称: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30
名称: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30

各科室:

现将《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6月4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委办(2021—53))文件精神,推进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结合我支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监管”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卫生健康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卫生健康监督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

成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督查工作。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为全体法制稽查科人员,负责具体牵头拟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稽查工作完成情况,各业务科室负责具体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监督、抽检、数据汇总填报、科室内部质控等工作。

四、工作抽取

(一)国家下达任务清单的监督抽查项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根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制订随机抽取规则,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单位,任务清单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下发。目前全年抽取任务已下发至各业务科室,请各科室制定任务完成每月计划表并报法制稽查科,各业务科室应按每月计划表进度组织科室成员保质及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承担水质处理器实体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和应用现场等抽查工作的区县,被抽取的区县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并按时实施抽查工作。由食品安全与生活饮用水监督科牵头与市执法总队环境卫生处强化沟通,明确我区需要完成的监督抽查任务,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执行。

(三)区县自行制定清单实施的监督抽查项目。根据重庆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结合辖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组织开展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水质处理器经销活动的网店,以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随机抽查工作,并按照随机抽取原则,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严格按时实施。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和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水质处理器经销活动的网店,由食品安全与生活饮用水监督科根据我区日常监督检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并执行。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等的随机抽查工作由职业卫生监督科根据我区日常监督检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监管对象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并执行。

(四)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各业务科室需要强化对2020 年重庆市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抽查结果上报和公示

(一)抽查结果报送

1.监督抽查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双随机监督功能模块”上报,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

2.对未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执法对象,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填报个案信息,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集中上报监督抽查情况。各科室要按照各专业抽查计划的要求,分别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各业务科室要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安排专人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法制稽查科要每月定期通报完成情况。

(二)抽查结果公示

1.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信用中国(重庆)”门户网站附属系统(“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集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业务科室需要在年底向法制稽查科提供公示相关截图。

2.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各业务科室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完成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外,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并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法制稽查科要按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要求,开展随机监督检查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二)做好工作衔接。各业务科室要严格责任落实,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安排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辖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时,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等工作相结合。

(三)严格任务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或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应由相应业务科室书面报法制稽查科,由法制稽查科报区卫生健康委,经区卫生健康委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由市卫健执法总队统一操作,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0%;操作删除后,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可以委托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督抽查中涉及的检验、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如沙坪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某些方面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由各业务科室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后,由区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五)强化执法力度。各业务科室要强化随机抽查执法力度,根据《2021年度全市区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标准》文件精神,各业务科室“国家随机抽检计划执法检查立案查处率不得低于10%”。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业务科室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大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监督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监督

检查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等。

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放射诊疗机构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传染病防治监督

1.检查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5.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消毒产品监督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2)消毒后出厂的餐饮具: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检测项目: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监督监督

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中小学校及高校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监督

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医院、基层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基本医疗卫生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妇幼保健院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 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4.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6.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7.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8.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9.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0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c)

1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1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e)

(三)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游泳、住宿、

商场、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生产单位监督

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开展水质自检,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等。

检查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开展水质自检,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符合要求,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等。

检查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要求;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等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现场检查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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