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54042/2021-01670 | 信息分类名称: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 | 生成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 | ||||
文号: | 沙卫发〔2021〕88号 | 主题词: |
辖区各监管对象,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严格落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发〔2021〕69号),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并已于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行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序号 |
事项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500223102000 |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CR090B |
2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 |
500223101000 |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CR086C |
3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500223111000 |
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CR145 |
4 |
对医疗机构及机构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500223071000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50022316600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说明:1. 负面清单是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项;2. 事项的名称和编码,与本部门在渝快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处罚事项名称和编码一致。3. 情形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