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4-00476 | 信息分类名称: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日期: | 2024-12-12 |
名称: | 沙坪坝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 ||||
文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沙府办发〔2024〕88号)对灾后救助相关救助措施和标准规定如下: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给予灾害应急救助。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对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发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6.6.1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给予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6.6.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各镇街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6.3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6.4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6.5 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备。根据区防减救灾办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6.6.6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镇街向受灾群众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6.7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6.8 区住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区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6.9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7.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受灾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6.7.2 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7.3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镇街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本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7.4 受灾镇街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