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岂能脱岗?
来源: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6-05-14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黄色打浆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黄色打浆区的打浆桶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现场作业人员赵某正在打浆桶内进行清理作业。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落实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通风、检测等要求,但作业人员赵某正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员杨某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护,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将现场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实业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某罚款0.2万元、对监护人员杨某罚款0.1万元。

专家评析

硫化氢是一种无色气体(无法通过肉眼观察识别)并且具有毒性,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员需要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实业有限公司安排赵某在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打浆桶内清理打浆桶,但监护人员杨某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护,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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