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4-00157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07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名称: | ( 沙 )应急罚〔2024〕(执)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 沙 )应急罚〔2024〕(执)2-1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2137045L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刘家湾组
邮政编码:4000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梅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944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2月6日13时左右,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张*勇、夏*会和胡*发3人在机械加工车间开始上班,张*勇在APA-160压力机前操作冲压摩托车离合片油穴(打麻点),夏*会和胡*发在车间入口左侧、APA-160压力机斜对面清洗和包装摩托车离合片。期间,胡*发用小推车到张*勇岗位右侧处装运了2次已完成油穴冲压加工的摩托车离合片去清洗和包装。15时5分左右,胡*发第3次到APA-160压力机的右侧处装运摩托车离合片时,看见张*勇头部受伤仰面躺在地上,地面和设备上有喷溅血迹及头部组织。重庆鹏嘉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人骆*刚在上班途中路过该公司门口得知此事,立即拨打了120和110。15时4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检查确认张*勇已死亡。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规拆除压力机光电保护装置,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2月6日13时左右,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张*勇、夏*会和胡*发3人在机械加工车间开始上班,张*勇在APA-160压力机前操作冲压摩托车离合片油穴(打麻点),夏*会和胡*发在车间入口左侧、APA-160压力机斜对面清洗和包装摩托车离合片。期间,胡*发用小推车到张*勇岗位右侧处装运了2次已完成油穴冲压加工的摩托车离合片去清洗和包装。15时5分左右,胡*发第3次到APA-160压力机的右侧处装运摩托车离合片时,看见张*勇头部受伤仰面躺在地上,地面和设备上有喷溅血迹及头部组织。重庆鹏嘉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人骆*刚在上班途中路过该公司门口得知此事,立即拨打了120和110。15时4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检查确认张*勇已死亡。证明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规拆除压力机光电保护装置,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三: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无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冲压设备和冲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台账,隐患排查台账,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资料,证明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规拆除压力机光电保护装置,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洪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