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4-00213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6-11 发布日期: 2024-06-17
名称: (沙)应急罚〔2024〕(工贸科)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应急罚〔2024〕(工贸科)1号 主题词:
(沙)应急罚〔2024〕(工贸科)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17

被处罚单位: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AC0CNG6P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2****93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5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压缩空气储气罐的安全阀超期未校验。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2024529日)1份,证明2024529日执法检查时,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压缩空气储气罐的安全阀超期未校验。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4〕(工贸科)70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4529日执法检查时,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压缩空气储气罐的安全阀超期未校验。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4529日执法检查时,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压缩空气储气罐的安全阀超期未校验的情况属实。

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压缩空气储气罐的安全阀超期未校验,不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B6.3.1“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2)经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应当重新进行校验。”的规定,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50:“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隆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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