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4-00371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03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4〕(工贸科)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4〕(工贸科)2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10187897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杨家湾社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兰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702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李*明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8月13日)1份,证明2024年8月13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李*明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4〕(工贸科)103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4年8月13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李*明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4年8月13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李*明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实。
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焊接与热切到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规定的特种作业。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李*明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1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华田浩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