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4-00424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4〕(工贸科)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4〕(工贸科)3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JW23B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蒋家坝社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589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焊工张*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不锈钢和铝合金抛光作业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台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2台抛丸机附属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按规范制定可燃性粉尘清扫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9月24日)1份,证明2024年9月24日执法检查时,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焊工张*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不锈钢和铝合金抛光作业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台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2台抛丸机附属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按规范制定可燃性粉尘清扫制度。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4〕(工贸科)120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4年9月24日执法检查时,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焊工张*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不锈钢和铝合金抛光作业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台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2台抛丸机附属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按规范制定可燃性粉尘清扫制度。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2024年9月24日执法检查时,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焊工张*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不锈钢和铝合金抛光作业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台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2台抛丸机附属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按规范制定可燃性粉尘清扫制度的情况属实。
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规定的特种作业。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焊工张*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增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1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锈钢和铝合金抛光作业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五)项“(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2台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三)项“(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2台抛丸机附属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4.6“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之规定,为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未按规范制定可燃性粉尘清扫制度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之规定,为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序号34“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顺与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陆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