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12540/2024-00030 | 信息分类名称: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石井坡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4-01-12 | 发布日期: | 2024-01-15 |
名称: | 沙坪坝区住房恢复重建指导标准 | ||||
文号: | 主题词: |
沙坪坝区住房恢复重建指导标准
发布日期:2024-01-15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一)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二)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三)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长期无人居住房屋、违章建筑、工棚、彩钢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救助范围。
二、标准
(一)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救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1―2级)残疾家庭每户增加救助4000元。
(二)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每户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