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21时47分左右,沙坪坝区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配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3月26日13时左右,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杨某坤采用挖掘机加挂料斗的方式,在项目部门口将混凝土装满料斗后,由挖掘机吊运到沙坪坝区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配电项目电力管沟上方,再由工人乐某波、连某德扶住料斗,将料斗内的混凝土放料浇筑到电力管沟的模板上。21时47分左右,杨某坤操作挖掘机将料斗旋转至电力管沟上方,站在下方电力管沟旁边配合放料的乐某波、连某德准备去扶住料斗时,挖掘机左侧的泥土松动下滑,挖掘机突然发生侧翻,导致料斗将乐某波抵压在电力管沟旁的围墙上受伤,杨某坤被困在挖掘机驾驶室。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发后,混凝土班组长张某军立即拨打了120、119,22时左右,120、119陆续赶到现场,采用拆除围墙的方式开展施救,并于22时10分左右,将挖掘机驾驶员杨某坤从侧翻的挖掘机里救出,乐某波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其已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某坤在操作挖掘机作为起重机械加挂料斗运送混凝土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挖掘机停放在电力管沟上方的缓坡边缘站位不符合要求,明知挖掘机回转作业半径内有作业人员,也未进行鸣笛示警,且存在超负荷使用的情况下,挖掘机发生侧翻,料斗将工人乐某波挤压受伤,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工人乐某波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站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未采取避让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5.1.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的相关规定。
2.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安排挖掘机吊运混凝土时,现场未配备指挥人员进行指挥。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起重吊装作业。3.0.2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3.0.24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采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启动,上下联系应相互协调”的相关规定。
3.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标语等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1.4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4安全标志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相关规定。
4.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力,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利用挖掘机作为起重机械以及机械回转半径内有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
5.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班组长张某军,在不具备安全起吊作业的情况下,仍冒险组织施工作业,违规安排挖掘机加挂料斗运送混凝土,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普工乐某波安全意识淡薄,当挖掘机回转作业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人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隐患巡查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能积极处置善后并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是“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给予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某作为该项目的现场总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罗某行政处罚。
(四)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班组长张某军,在不具备安全起吊作业的情况下,仍冒险组织施工作业,违规安排挖掘机加挂料斗运送混凝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挖掘机驾驶员杨某坤在操作挖掘机回转作业时,未进行鸣笛警示,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有作业人员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3·26”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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