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7·17”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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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7640分左右,沙坪坝区文轩路与国鑫路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717640,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杰驾驶该公司牌照为A9***学小型轿车由沙坪坝区大学城北一路往丰盛路方向行驶,经文轩路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文轩路与国鑫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措施不当,A9***学小型轿车冲上右侧人行道,该车车头与在人行道上纳凉的夏某秀和行人景某芬接触,造成夏某秀死亡、景某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某杰立即下车查看,发现两名老人被撞伤后就拨打了120,并与车上的学员和围观群众一起将车从伤者身上往后推开,等待救援。120赶到后对伤者进行抢救,经确认秀当场死亡,并将景送至陈家桥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罗某杰驾驶行驶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渝A9***学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左转弯驶出十字路口时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右边人行道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A9***学小型轿车存在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6条“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及9.1.7条“轮胎胎面不应由于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陷、异常磨损和变型。”相关要求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对轮胎进行更换。

()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驾驶员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杰驾驶该公司行驶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渝A9806学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左转弯驶出十字路口时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右边人行道内,造成一死一伤,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区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并整治A9806学小型轿车存在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全力抢救伤员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欧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A9806学小型轿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欧伟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