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63号)、《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含区政府门户网站),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融合发展、创新发展、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便民利民、服务发展、展现良好形象的作用,建设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好本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综合协调、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单位是其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审核、监测、指导、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工作。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三章 网格化管理
第八条 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根据管理职权分为三级“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级网格(行业)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级网格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作为本级网格的网格员,网格员负责对本级网格内政府网站和政府新媒体的运维保障、信息审核、信息发布、网络安全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上级网格负责对下一级子网格进行管理,上级网格应指定工作人员分片定点联系下一级子网格:
一级网格,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管理,管理权限参照第五条;
二级网格,由行业主管单位对本行业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管理,管理权限参照第六条;
三级网格,由主办单位对本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管理,管理权限参照第七条。
一、二级网格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分片定点联系
第四章 运维保障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维保障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维护进行管理,同时管理经费纳入预算。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单位应向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指导主办单位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信息审核发布、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管理人员和人员变动都须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登记。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行业主管单位备案,行业主管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政务新媒体的备案,应当填写《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提交行业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备案信息库。
第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原则上最多开办一个政府网站和一个政务新媒体。对于超过数量规定、未经审批备案、运营管理欠佳、功能相近、确无开办需要或因管理不当被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判定为不合格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程序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单位备案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务移动端原则上不得新建。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三审三校”。
“三审”参照《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三级审核制”执行:一级审核,由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审核;二级审核,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三级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信息审核在此基础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特级信息审核在此基础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校”即信息在平台排版出样时,须应经过三次校对:一校,由排版人员(信息员)对信息样版的文字、图片、格式、美工等内容进行初次校对;二校,由科室负责人对信息样版进行第二次校对;三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校对,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工作台账,明确专人记录,及时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每年国家、市、区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发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发布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效、准确,防止漏报、迟报、错报,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进行更新,政府网站更新参照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评分办法执行,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3次。
第二十一条 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相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提供有效的互动交流功能,主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回复网民留言,有效回应网民的问题。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提供有效的咨询建言栏目(网上信访、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除外),并在1个月内回应有效留言。
第七章 敏感信息清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以下类似情形的信息:
(一)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二)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四)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的信息;
(五)当前对外发布不适宜的信息;
(六)不利于我区宣传和发展的信息;
(七)信息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引入第三方技术检测平台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中存在的敏感信息进行监控,行业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也应引入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信息发布前后对敏感信息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一旦发现敏感信息,应第一时间删除。具备修改后重新发布条件的,经仔细修改并通过“三审三校”后重新发布。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行业主管单位发现敏感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删除信息。
第八章 舆情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重大突发事件、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在舆情管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回应舆情。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一支能预测、善分析、助决策的舆情应急处置队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舆情管理人员每天上网浏览本单位开办或管理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及时收集舆情风险和动向。对发现的舆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单位和舆情管控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突发舆情发生后,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引导舆情的正面发展。
第三十条 舆情的处置情况、后续走向,舆情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网信、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从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经业务培训,离职人员离职前应交还账号密码及其它管理设备。工作人员不得在公用设备上登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不得违法违规获取或超过服务需求获取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政府网站应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防护,并做好安全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业主管单位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本行业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安全监测。如本行业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较多,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安全监测,并为主办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章 读网值班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7×24小时”读网检查,不定时阅读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各页面的内容。发现信息内容有误、页面无法打开、突发网络舆情、突发安全事件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安排人员,对负责管理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读网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主办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安排人员值班读网,值班人员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各单位应将值班安排及联系方式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对各行业主管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在国家、市政府办公厅检查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其行业主管单位本年度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考核不得分。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委托专门机构,对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常态化检查。每季度政府网站检查比例达到100%,政务新媒体抽查比例达到30%(全年达到100%),并按季度形成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按照每季度检查报告,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行业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应在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本行业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整改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对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形成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在本网站首页发布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全区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