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9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成效,确保顺利完成天保工程二期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天保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天保工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保护我国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举措。重庆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全域范围都是天保工程区。天保工程在我市实施20年来,常年有效管护森林面积4505万亩,落实约300万户林农的生态效益补偿,保障和推动了重庆林业生态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做出了重要贡献。天保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程实施成效关系生态建设、资源保护、精准扶贫和林区发展,各区县林业、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天保工程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实施质量,充分维护林农合法权益。
二、强化管护,注重实效
森林管护是天保工程的核心工作,管护成效事关天保工程目标绩效考核。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抓好森林管护工作的重要作用,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完善体系,履行职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管护协议,把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落实到人。要完善森林管护责任制和管护体系,明确管护职责、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具体办法,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宣传碑牌、管护公示牌。要严格护林员选聘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护林员管理,规范签订管护合同,合理确定管护面积、责任区域和管护报酬,定期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开展森林管护业务培训,积极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化解森林管护潜在风险。要加大科技化、信息化森林管护工作力度,在确保现有护林员队伍相对稳定前提下,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森林集中分布区,统筹使用天保管护、森林防火等相关经费,积极应用视频监控、红外探测等高新技术设施护林。
三、把握政策,严管资金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领会《重庆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天保工程资金的管理规定,切实把握森林资源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严格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一)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国有林管护费补助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可用于国有林管护相关的劳务补助、宣传教育、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等支出。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集中管护产生的劳务补助、宣传教育、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等支出。中央财政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按照有关规定界定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下同)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按照渝府办发〔2016〕259号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资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宣传教育、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等支出。国有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其中管护补助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公益林的经济补偿、集中管护和公共管护等支出。其中:经济补偿费直接补助给林主或其管护责任受托人,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1.75元;集中管护费用于公益林集中管护产生的劳务补助、宣传教育、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等支出,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公共管护费用于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监测评价、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以及管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方面的支出,标准为每亩每年0.25元。
(三)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严格按《重庆市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林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假冒领和其他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区县资金管理上不作为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或者未达到绩效目标要求的,市林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年度调减或暂停安排天保工程资金。
(五)天保工程资金管理规定时限根据国家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政策期限确定,相关补助标准根据中央调整情况和政策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四、规范程序,加强管理
公益林管护和公益林补偿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国有单位应与国有公益林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管护公益林的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公益林的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签订公益林补偿合同。国有单位、承包管护人员、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应按照公益林管护合同及公益林补偿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财政补助补偿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严格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乡镇(街道)申报补偿资金前,应对汇总填列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在村(组)公务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补偿对象姓名、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和公示情况档案应留存。公示结束后,各区县财政、林业部门根据发放清册将补偿资金以“直补打卡”的形式直接发放给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不得发放现金,也不得集体代领或委托代领。各区县林业部门每年初应向市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区县财政投入情况等。
五、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各区县要认真执行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区)”制度,将天然林保护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级落实管理责任。要按照“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等工作要求,健全管护体系和资金投入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开展天然林保护成效监测和考核,加强天然林管护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林业、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村组基层单位的督促指导力度。市林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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