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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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沙府发〔2021〕78号,以下简称《通告》),已经区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为了便于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全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区森林防火期、公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以及对林区内、林区边缘及其周边农耕地野外用火等有关事项做出规定,区林业局结合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牵头拟定该《通告》。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其中第二款)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严格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一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了《通告》初稿,初稿经法律顾问单位审查,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相关强制性、限制性规定,条款逻辑清晰,事项通报完整。二是初稿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三是《通告》送审稿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出具了《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沙司法文审〔202117号)。四是报区政府第177次常务会审议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10月10日

(二)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

(三)林区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域,严禁在林区内、林区边缘及其周边农耕地进行烧荒、烧秸秆、吸烟、打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违规用火法律责任:违规用火行为将依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示了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023-65512350。

四、本文查阅途径

本《通告》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