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条措施》(沙环发〔2022〕64号),现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深化改革降成本措施(3条)
1.事项全面并联办理。在“多审合一”、“两证同发”等审批改革基础上,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项目类型,一次性告知生态环境领域审批事项清单,不作任何前置审批设定,全面并联办理,并提供全过程审批服务。
政策解读: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沙坪坝区卫健委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辐射安全许可跨部门联审联办工作的方案》(沙卫发〔2021〕50号)以及《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审批和核发 “多审合一”工作方案》(沙环发〔2021〕128号),推行多个生态环境领域审批事项一次性并联办理。
2.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新申请与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4个事项的事前现场踏勘,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受理后立等可取批准书,批准书自公示结束后自动生效。
政策解读: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新申请与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4个事项的事前现场踏勘,建设单位承诺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所有审批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并已纳入《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修订)》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受理后,现场即可领取该建设项目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1)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是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
(2)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类别的建设项目。
3.同类项目“打捆”审批。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解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渝环〔2022〕76号)的指导精神,推行开展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审批。“打捆”审批囊括同一行政区域内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的均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切实助力区县政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园区集群化招商。
二、创新服务促招商措施(5条)
4.优化招商引资服务。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跟踪项目进度,“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绿色通道、高效审批”,明确专人指导环保手续办理。推广使用“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环境准入自助查询系统”APP为项目引进、环境准入、选址选线提供免费自助研判,助力招商引资。
政策解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研发的“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环境准入自助查询系统”APP,以“三线一单”成果为依据,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免费使用,无需注册。一方面为全市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环境准入研判服务;另一方面为环评审批、现场踏勘评估、现场督察、现场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撑。6月15日,APP正式上线,并入驻“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项目“云上选址选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5.支持重点工程施工。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夜间作业审核应批尽批,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在措施到位、社会稳定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每月(周)夜间作业时间。
政策解读: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十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83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国务院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最大限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即自2022年11月1日起,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办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改由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确需要进行夜间(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施工作业的证明。
6.强化自主事项指导。为建设项目提供“三同时”告知书,加强验收工作指导,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情形,企业可自行组织认定,经技术论证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可按程序申领排污许可,纳入企业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管理。
政策解读: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渝环规〔2020〕688号))出台。文件囊括了对所有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等文件所列水电、油气管线建设项目等重点变动清单,已具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重大变动界定同样满足管理规定的条件,所以推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重大变动界定,便利企业,减少跑动部门的麻烦。
7.培育壮大环保产业。将区内环保服务业企业纳入沙坪坝区小微项目招标采购目录库,鼓励企业参与我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梁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等,打造污染修复示范项目。配合招商中心引进环保材料、环保设备、资源梯次利用等环保产业,助推区域环保产业发展。
政策解读:《重庆市“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是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推进区域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引进环保装备制造及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绿色转型制造及服务和低碳产业。
8.精准服务土污治理。落实专人分组包片“一对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建立重点项目地块土壤污染治理推进清单,倒排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各环节时间节点,及时开展技术评估,加快污染地块治理进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推行小方量污染地块自主修复。对满足条件的污染土壤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地块,责权人可向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
政策解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有效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住得安心”的核心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的专业性强、程序繁琐、 技术成熟度低、利益关系复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为民办实事,服务企业发展力度,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项惠企措施》(渝环办〔2022〕97号),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工作。(一)经调查,历史情况清晰,不涉及化工、制药、焦化、涉重点重金属、大型填埋场等五类行业类别的地块;(二)在详细调查采样的基础上关注污染物的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相应规划用地类别管制值;(三)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划用地类别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核算污染土壤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同时要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指导,负责组织修复完成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调查、修复、修复后的再调查情况)评审,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
三、精准帮扶强发展措施(5条)
9.精准管控涉气企业。将国控点、市控点属地镇街(歌乐山、童家桥)及相邻镇街(覃家岗、山洞、中梁、石井坡)的48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废气排放工序纳入错峰生产,其余各镇街107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不实施错峰生产,全区32家汽修企业不纳入错峰生产。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绩效水平,重点区域企业的涉气工序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后,错峰生产时间减半。
政策解读:为助推沙坪坝区工业经济,同时兼顾精准推进臭氧污染防治,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政策的通知》开展精准错峰。
10.助企申请专项补助。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为企业申请中央和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入库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推动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相关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申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50%。
政策解读: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十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83号)要求。
11.争取绿色金融支持。全力支持重庆国际物流城大成湖滨水融合示范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项目启动实施,并跟踪做好试点项目配套服务。从大环保的角度,协同发改委、住建委、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结合沙区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开发规划及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需求,服务更多项目申报争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碳减排金融、气候投融资试点等绿色金融支持。
政策解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2号)持续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深入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12.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公布区域环境质量信息,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服务,监测结果可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环保税征减、环境执法、排污许可、总量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依据。指导帮扶企业持续加强自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政策解读:定期在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区域环境质量信息。企业向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可向企业提供不涉密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服务。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十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83号)要求。
13.指导开展低排减税。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作,组织专家为重点企业提供治理技术指导,积极为开展深度治理的企业申请环境保护税减税政策提供依据支撑,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
政策解读: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优化监管保生产措施(7条)
14.落实行政执法清单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动态调整,实行“一张清单管执法”。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实施行政执法权,防止执法扰企扰民。
政策解读:严格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执法。
15.优化整合执法检查计划。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健全内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促进业务有机融合,加大执法协同力度,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开展排污许可等事项“清单式”执法。
政策解读:按照《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渝环办〔2022〕130号)落实。
16.深化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支持与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属于重大工程或重点领域的,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等五类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实行无事不扰;加强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帮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提高智慧化执法监管水平,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政策解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规〔2021〕5号)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动态调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渝环办〔2022〕57号)相关规定执行。
17.开展帮扶指导预警纠错。开展“帮扶式”执法检查,变“来访咨询”为“主动上门”,在执法检查过程加强普法宣传,为企业提供守法指南及违法风险清单,加强违法典型案例宣传,降低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处罚风险,服务企业发展。
政策解读:按照《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渝环办〔2022〕130号)落实。
18.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
政策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19.实施包容审慎差别监管。慎用查封、扣押措施,严禁执法“一刀切”。按照“分类监管”“分类处置”原则,实施差别监管,通过集中约谈、限期整改、座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纠错减负。
政策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执行。
20.帮助企业防风险守底线。持续优化环境风险企业“上级督查、部门排查、企业自查”的三级环境风险排查方式,以暗查暗访和企业自查为主。加强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帮扶,推动企业解决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政策解读:按照《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渝环办〔2022〕130号)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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