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划分后,对居民群众有什么影响?
发布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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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关于噪声监管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例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居民楼住户或楼下商铺夜间装修、音乐扰民及广场舞未遵守公共场所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存在扰民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居民可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公安分局报告或者投诉,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