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发布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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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是保护居民生活与公共服务等重点区域。住宅、医院、学校等区域对声环境要求极高,需保持安静以保障居民休息、患者康复和学生学习。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后将进一步明确区域内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施工作业、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提高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质量,推动全区声环境质量改善,提升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