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十八届第八十五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137)、《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3〕9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除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区土地储备工作,审定土地储备中的重大事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征地征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到协同配合、信息共享。
第五条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储中心”),负责全区土地储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区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配、统一供给、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区土储中心应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会商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内容。
第九条 区土储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规划条件、前期开发内容、资金来源、成本测算、土地出让收益测算、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土储中心应建立区级土地储备资源信息数据库。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违反相关规定,土地闲置两年以上未开发建设,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拟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等,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乡总体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的土地,政府指令性收购的土地;
(八)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九)无主地或国有空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储备。区土储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拟储备土地方案,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初审,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储备土地申请。
(二)储备审批。按照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储备土地批准文件,划定储备土地红线范围。
(三)办理权证。区土储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储备土地批准文件,按照储备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储备土地权证,并录入土地储备资源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前期工作。区土储中心开展实地调查、权属核实、征询部门意见、测绘评估、收购谈判等工作。
(二)编制方案。根据拟收储土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土地收储方案。
(三)方案报批。收储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签订合同。区土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五)资产移交。按照《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储中心交付土地房屋、附属设施等资产并完善交接手续。
(六)储备审批。对已收储土地,区土储中心需要办理土地储备手续的,按照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并办理储备证书。
拟收储土地原则上控规应为经营性用地,经测算出让后收入能够覆盖收储补偿金额和整治成本。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存量国有土地原则上不进行土地收购储备:
(一)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增加的除外);
(二)拟收储地块现控规性质为绿地、林地、市政设施等公益性用地;
(三)拟收储地块出让总价不能覆盖成本;
(四)收购补偿及土地整治资金无来源。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共享工投公司负责青凤工业园范围内储备土地整治工作;物流枢纽公司负责物流园区范围内储备土地整治工作;区土储中心
负责自行收储土地整治工作;迈瑞城投负责其名下储备土地以及已接受区土储中心委托储备土地的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 区土储中心、各平台公司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整治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入土地储备成本。具体管护方式和措施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沙府发〔2019〕34号)执行。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后,应纳入区土地供应计划,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组织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指令性土地储备整治项目出现亏损的,经区财政部门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其他项目土地收益弥补。
第二十一条 区土储中心按照收购、整治总费用的4%提取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土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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