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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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八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91021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合同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区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备案、清理和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区所辖各镇人民政府或者由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签订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保障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的管理应当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在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及合同签订后承担合同履行职责的区级有关单位为合同承办部门。

在以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区所辖各镇人民政府或区属国有重点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各自为本单位合同承办部门。

第六条区司法局负责本区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并对合同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投资促进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合同的谈判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较大风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九条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谈判。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地出让协议、招商引资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进行谈判。如确需改动,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条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起草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纸质件和电子版各1份):

(一)提交审查的公函;

(二)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承办部门法律顾问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区司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司法局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区司法局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区司法局对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具体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可对合同条款用语表述的合理性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区司法局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纳。若不采纳,合同承办部门需书面说明理由。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区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并呈送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可能出现重大法律风险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周知区司法局。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区司法局予以协助处理的,区司法局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清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于每年130日前对上一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予以全区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五)擅自放弃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投资性项目合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沙府发〔201522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