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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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保护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社会、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包括上述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

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式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枪、猎套、猎夹、地弓、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粘网、抽网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四、相关非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形确需捕获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确需驯养、繁殖的,应当依法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告(沙府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监督举报电话:(023)6521335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01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