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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柔性执法事项两张清单的通知
沙城管局发〔2022〕21号
各镇街(管委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发〔2021〕6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和《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两张清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已获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
2.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柔性执法方式 |
备注 |
1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500217379000 |
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不予处罚 |
|
2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500217373000 |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不予处罚 |
|
3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500217356000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不予处罚 |
|
4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 |
经警告立即驶离人行道的,不予处罚 |
|
|||
5 |
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未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影响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的处罚 |
500217350000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法,并在被告知后立即整改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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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500217343000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500217343000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
500217384000 |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对擅自移植、毁坏、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处罚 |
500217335000 |
毁损、砍伐古树名木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二)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500217323000 |
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三)、(四)、(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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