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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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

支持地区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沙财政发〔2022〕35号

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

为保障沙坪坝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社会、经济与金融行业协调发展,充分调动驻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服务创新性,进一步发挥银行金融业的先导和催化作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注册关系、纳税关系均在沙坪坝区(以财税口径为准,下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考核指标

按照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指标情况进行考核,总分100分。

(一)存贷款指标贡献度: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每月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在我区实际统计量进行统计(最高得分不超过70分);

1. 人民币存款年度增幅(最高得分不超过35分):

较去年同期增长5%~8%(含5%),得15分;

较去年同期增长8%~10%(含10%),得25分;

较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得35分。

2. 人民币贷款年度增幅(最高得分不超过35分):

较去年同期增长8%~10%(含8%),得15分;

较去年同期增长10%~15%(含10%),得25分;

较去年同期增长15%以上(含15%),得35分。

(二)税收贡献指标: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季度上缴区本级税收情况进行统计(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

年度纳税合计达到500万~1000万(含500万),得5分;

年度纳税合计达到1000万~2000万(含1000万),得10分;

年度纳税合计达到2000万以上(含2000万),得20分。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指标: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进行倒序排名,根据排名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排名第1、2名,得10分;

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排名第3、4名,得9分;

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排名第5、6名,得8分;

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排名第7、8名,得7分;

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排名第9、10名,得6分;

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排名第11名以后(含第11名),得5分。

如当年无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则不得分。

三、考核结果

1. 对年度考核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排名顺序推荐至沙坪坝区高质量发展奖;

2. 对下一年度财政账户公开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 对下一年度财政性金融资源分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组织实施

每年年初,由区财政局(金融办)汇总统计后,会同区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与人行重庆营管部数据核查一致,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进行综合排名统计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