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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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财政发〔2023〕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30日经区财政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进一步优化沙坪坝区信用环境,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中小企组发〔202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10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坚持“经营主体受益、政银担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的原则,依托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沙区财政局)设立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协同构建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风险分担体系,缓解区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 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符合准入标准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由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四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经营主体,是指在沙坪坝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三农”(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在沙坪坝区经营的种养大户等“三农”主体。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条  沙区财政局作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三)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三方合作的权利与义务;

   (四)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资质;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三)合作担保机构需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合作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及与沙区财政局的合作协议规定,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合作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风控需要,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合作银行需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额度1000万元,后续视业务开展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调整。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贷款投放总额可在到位风险补偿资金的基础上最高放大10倍。

第九条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存放,由沙区财政局和合作担保机构共同确认用于风险补偿支出,风险补偿资金利息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或补偿清算后,沙区财政局对账户进行撤销。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补充经营主体日常经营周转资金;涉及“三农”经营主体的可以用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合作银行对经营主体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给予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优惠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执行。

第十二条  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三农”经营主体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获得市级知识价值信用贷和商业价值信用贷贷款额度并在贷款期限内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可视情况简化程序,按获得信用贷贷款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主体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审查,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小微企业主和“三农”经营主体加盖手印),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申报表》;

(2)合作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机构收齐经营主体递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营主体出具《担保意向函》并抄送合作银行,同时向合作银行提供评审需要的合作担保机构的资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和担保审批工作,对审批通过的经营主体出具《担保承诺函》并抄送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收到合作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及根据要求收齐贷款经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和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审批通过后,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完善相关手续,待合作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收到《放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如拒绝放贷,需向沙区财政局及合作担保机构提交情况说明。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共同对贷款经营主体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按各自职责,负责经营主体贷款的日常管理和贷后管理。任何一方获知贷款经营主体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相关各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经营主体,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有权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终止合作:

(一)贷款过程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二)不配合合作银行贷后管理;

(三)不配合合作担保机构保后管理;

(四)未按合作银行的审批要求使用信贷资金;

(五)向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六)出现其他影响合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因素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向沙区财政局备案,并按月度对贷款经营主体的担保支持情况以及按季度对担保债权资产质量向沙区财政局反馈。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客户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合作担保机构全额代偿后,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函》,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责任解除。

第二十一条  预警机制。对单家合作担保机构实际划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银行实际放贷总额的3%时,由沙区财政局向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发出通知予以警示,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应当严格审批,审慎开展业务及加强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熔断机制。对单家合作担保机构实际划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银行实际放贷总额的5%时,由沙区财政局向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发出通知予以熔断,合作银行应当终止发放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熔断时点前,已经获得发放贷款的经营主体,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熔断时点后,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向新增客户发放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由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自行承担风险,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合作担保机构通过追偿后,实际划付的风险补偿金额低于实际放贷总额的5%,由合作担保机构书面报请沙区财政局同意后,可继续发放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经营主体,由沙区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金损失,3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贷款政策。

 

第六章 代偿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代偿补偿:

(一)担保项目代偿系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二)已纳入中央或其他市级贷款补偿政策范围的;

(三)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第七章 风险分担机制及不良追偿

 

第二十五条  沙区财政局按20%分担风险,合作银行按20%分担风险,合作担保机构按60%分担风险。

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贷款经营主体“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按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合作担保机构送达《代偿通知书》,同时抄送至沙区财政局。合作担保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通知书》后,先行按合作协议约定代偿。

第二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先行代偿后15个工作日内,向沙区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沙区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按合作担保机构先行全额代偿总额的20%向合作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合作担保机构向沙区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复印件及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证明文件;

(三)合作担保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自其向合作银行实行代偿之日起三个月内启动追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诉清收、协议清收、诉讼或仲裁清收、权利转让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沙区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追偿。已申请补偿的项目,合作担保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结算及返还。合作担保机构经司法或仲裁等途径催收且最终经司法强制执行终结或终结本次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应认定为最终损失。追偿所得扣除合作担保机构的追索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沙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对该笔贷款所承担的风险损失比例进行最终结算,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

第三十条  如合作担保机构自其向合作银行实行代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启动任何追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诉清收、协议清收、诉讼或仲裁清收、权利转让等方式),沙区财政局有权暂停对其代偿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逾期2年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合作机构应报沙区财政局备案后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对已核销的项目,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每年沙区财政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已获得代偿补偿或已核销的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以及收回资金的分配情况。

 

第八章  清算与增资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方案由沙区财政局制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沙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风险补偿金清算方案:

(一)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中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达1年;

(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视情况增资,由沙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增资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沙财政发〔2021〕179号)废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