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438E/2022-01479 信息分类名称: 财政、金融、审计;金融/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18-12-26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沙金发〔2018〕27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6

区打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沙坪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18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成员单位,请按照本通知规定,共同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沙坪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沙坪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沙坪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打非金发﹝20181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细则。区金融办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发放奖励。

受理单位:区金融办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

邮政编码:400038

    话:023-65368809

    真:023-65368805

电子邮箱:spbjrb@163.com

第三条本文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详细的书面举报材料,举报内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能准确提供举报对象的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违法行为描述或证据(包括广告、合同、收据、现场照片、网络地址等);举报材料需经本人签名盖指印确认。

(二)举报者提供自身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或已受行政处置和刑事立案的主体新发生的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实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件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向我区举报,同时又向其他区县金融办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办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区金融办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相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区金融办书面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区金融办每月采取会议、文电等形式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认定举报线索奖励情况并实施奖励。

区金融办积极用好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举报受理、核查和反馈效率,加大非法集资在线举报平台的推广使用。

跨省市、区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经核查属实的,区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方式为现金奖励。奖励额度根据举报线索作用价值分层次实施:

(一)被举报的主体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以下(不含)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6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条区金融办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区金融办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沙坪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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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金发〔2018〕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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