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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公管局发〔202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流程,加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区政府第十九届4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系指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依法必须招标标准限额以下,项目业主为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镇街、村(社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平台公司),且使用各类公共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金、集体所有资金、村(社区)自有资金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人是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按程序确定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要求,能够提供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服务和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章 项目发包
第三条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公开竞价比选、公开随机抽选、直接确定四种方式发包,其中公开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开竞价比选、公开随机抽选的项目应当在沙坪坝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交易;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服务应当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交易。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和直接确定方式需办理招标方案核准,其他项目不再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一)公开竞争性比选,指发包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比选公告,对竞选的多家服务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服务商的方法。适用以下项目:
1.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发包。
2.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项目发包。
(二)公开竞价比选,包括“直接竞价”比选和“择优+竞价”比选。“直接竞价”指发包人使用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在报名的服务商中选取同等条件报价最低的服务商作为中选人;“择优+竞价”指由发包人择优筛选方案、技术等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再由交易系统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选和备选服务商的方式。适用以下项目:
1.直接竞价比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项目发包。
2.择优+竞价比选:属于上一项范围,但有特殊需要,需进行方案、技术评选项目发包,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可采用“择优+竞价”选取的方式。
(三)公开随机抽选,指发包人使用交易系统随机抽选板块,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启动随机抽取活动,在报名的服务商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选人提供服务的方式。公告中确定的价格即为合同价格,适用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项目发包。
(四)直接发包,指发包人依照规定,直接确定服务商的发包方式。属于本条前三款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服务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竣工测量、多测合一等已确定放线单位的项目测量服务由项目业主按照规资局要求直接确定放线单位为测量服务单位。
4.区政府有相关协议的水、电、气、讯、闭路项目,按协议执行。
5.其他不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竞价比选、随机抽选、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可采用直接确定的发包方式。
以上情形第1条所列情形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第2条、第3条所列情形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第5条所列情形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常务会同意。
第四条 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的,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采用随机选取或择优+随机选取的方式;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采用竞价选取或择优+竞价选取的方式,选取程序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采用“择优+随机”“择优+竞价”方式,报名单位超过10家(含本数)的选定进入下一环节的中介机构不少于10家。报名单位不足10家的应选择全部报名中介机构进入下一环节。报名单位不足2家交易系统自动设置为无效,应重新发布公告,对应采用“竞价”或“随机”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五条 5万元以下的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相关服务的发包活动,按“三重一大”要求,由发包人集体研究自行实施。其中发包人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提供商的,可采用中介超市提供的任意一种方式选取,其操作按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要求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相应的比选文件、随机抽取文件或网上中介超市所要求的文件。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包含合同文本:
(一)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划分合同段;
(二)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发包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和电子信箱;
(四)申请人(响应文件要求、参加发包活动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要求、强制标准等条件;
(五)比选控制价或随机抽选合同价格范围;
(六)发包方式、评审方法、程序等;
(七)地点和时间;
(八)其他合理内容。
第七条 文件中应当明确不设置投标保证金。发包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不得针对潜在投标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
第三章 公开竞争性比选
第八条 公开竞争性比选项目,由发包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招标方式核准表及经项目监督部门备案的比选文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办理进场事宜。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公开竞争性比选施工类项目原则上设置投标报价分不低于95分,价格分值按插入法计算,即有效最低报价得满分,有效最高报价得分低于满分10分,其他报价按比例计算得分。技术及商务部分占5分,由项目业主按需设置。
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中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公开竞争性比选施工类项目按照投标价格不低于70分,技术及商务部分不高于30分设置。
第九条 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的由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比选文件,公布文件发出至比选之日,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二)发包人成立比选小组。比选小组由发包人选派3名以上(含)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单数人员组成。业主代表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其他专家应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从符合资格的比选对象中确定中选人,同时确定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发包人向中选服务商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在中选通知书发出5日内与中选服务商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一中选候选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取消中选资格,并由项目监督部门按规定处理,项目发包人按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服务商,也可重新比选。
(四)发包人将比选情况报告及合同一致性承诺书送项目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的,应在比选投标文件中递交合理低价说明,比选小组认定其不合理的应当作出否决处理,并在比选报告中说明其不合理理由。
第十一条 公开竞争性比选项目中标候选人报价低于最高85%的,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向比选人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其金额为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85%差额的3倍。该比选低价风险担保金使用及退还参照公开招标项目低价风险担保金规则。
第十二条 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的,如无人申请或申请人被全部否决的,发包人应当分析原因,按相关程序确定方案后重新比选。重新比选失败的,经区公管局核准可不再进行比选。
第四章 竞价比选和随机抽选
第十三条采用竞价比选或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服务商的,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使用交易系统确定。采用竞价比选的项目价格分不低于95分,价格分值按插入法计算,即有效最低报价得满分,有效最高报价得分低于满分10分,其他报价按比例计算得分。技术及商务部分占5分,由项目业主按需设置。
“择优+竞价比选”的项目由发包人在报名服务商提交的方案、技术文件中择优选择不少于10家服务商进入下一环节竞价比选。报名单位不足10家的应选择全部报名服务商进入下一环节。报名单位不足2家交易系统自动设置为无效,应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发包人在交易系统选取服务商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对外发布项目公告,项目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内容、合同金额、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1.按行业规定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可以施工图设计成果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2.100万元以下项目不设业绩要求,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项目设置业绩要求不得超过项目规模或金额的四分之三。
3.建设工期未超过3个月的项目,按照行业规定无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和中选服务商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项目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4.发包人委托代理机构使用交易系统的项目,其委托代理费用由项目业主根据工作量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后自行支付,不得在发布文件中设定由中选服务商支付。
第十五条 50万元以下项目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项目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项目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服务商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参与交易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交易系统的项目交易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十六条 公告期满后,竞价比选项目低于2家或随机抽选没有服务商报名参加的,发包人应当分析原因,放宽条件或降低标准重新发布公告。两次系统交易失败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区公管局核准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
有符合数量要求服务商报名的,发包人应当在项目公告确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发起选取指令或择优通过规定数量的服务商。若发包人未能在既定时间后30分钟内发起选取指令或择优通过的,由交易系统自动按照选取原则完成选取,发包人按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系统产生结果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结果公告(涉密项目除外),发包人与中选服务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中选的服务商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并在选取结果产生后5日内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竞价比选项目中标候选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向比选人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其金额为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85%差额的3倍。该比选低价风险担保金使用及退还参照公开招标项目低价风险担保金规则。
第五章 交易系统
第十九条 竞价比选和随机抽选实行电子化交易,发包人和服务商应事先在交易系统上完成入驻登记。发包人进行入驻信息填报和一致性比对后,完成入驻登记。服务商向行业监督部门提交入驻申请,由行业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推荐,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纳入交易系统,完成入驻登记。
第二十条 系统入驻服务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施工服务商,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行业资质最低标准要求;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服务商,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对应设备、材料经营资格或许可。
(三)近2年内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管理重点关注或黑名单,未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服务商提供登记和入驻申报资料(含入驻申请信息及变更信息等)须真实有效,并对其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系统交易时间为法定工作日。选取活动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发包人、服务商应当提前做好在线选取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入驻服务商实行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动态管理,每条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交易系统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
第二十四条 入驻服务商存在附录《入驻服务商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行为之一的,由行业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和记分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分值对入驻服务商进行管理,处理结果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入驻服务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予以警示;累计达到6分的,暂停报名资格3个月;累计达到9分的,暂停报名资格12个月;累计达到12分的,调整出交易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具体负责管理制度制定及修订、交易系统建设及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入驻申请,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推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场地建设管理,为公开竞争性比选项目交易提供服务,配合交易系统的信息发布等。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发包人的项目发包活动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开竞争性比选、竞价比选和随机抽取的异议及投诉,参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发包活动,按《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对项目发包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完成招标方案核准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不得违背发包文件条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以变更后更加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为原则。
项目法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内容,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不得擅自拆分项目,违规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违反程序发包,不得同意服务商违反相关规定的转包、挂靠、分包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机构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项目适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称红名单)的服务商,并享有红名单主体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公管局发〔2021〕2号)和《关于〈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沙公管局发〔2022〕2号)同时废止。国家、重庆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
入驻服务商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
(一)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对该服务商进行服务满意度评价,服务商每得到一次“不满意”评价的记3分。
(二)资质或资格条件不符合项目公告要求而响应公告进行报名的记3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期限完成服务的记6分。
(四)中选服务商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记6分。
(五)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发包人增加服务费用和附加条件的记6分。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记6分。
(七)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记6分。
(八)向项目发包方或相关人员行贿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的记1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的记12分。
(十)中选服务商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或施工,服务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记12分。
(十一)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的记12分。
(十二)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记12分。
(十三)其他行业监督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1~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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