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今年8月我市对重庆市公安局、重庆银保监局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修订后再印发,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一、费率浮动按酒驾记录次数计算
每发生一次饮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机动车当年因饮酒、醉酒违法行为联系上浮的所有费率以累加方式计算,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
二、酒后驾驶费率浮动与其他费率系数同时适用
当年未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因驾驶人饮酒、醉酒导致该机动车费率上浮时,不影响该车辆因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享有的优惠费率。交强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
三、费率浮动应告知当事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并提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查询。保险公司受理机动车投保时,应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险年度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和费率上浮标准,经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四、对费率浮动有异议可以进行复核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异议处理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有误且出具书面证明,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更正后的信息核算投保费用,如已收取的保费超出核算费用,超出部分应退还投保人。
五、费率浮动关联的是机动车不是驾驶人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适用“从车原则”,关联载体为机动车,即当年涉及该机动车的所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年上浮交强险费率时都应关联计入。如果车借给朋友,而朋友出现酒驾违法行为,那么保险上浮的买单者就是车主本人。汽车租赁企业更要注意这一点,需要教育约束驾驶员不要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