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
(二)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配置、调拨和处置等工作。
(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