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656537/2023-00012 | 信息分类名称: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国资委 | 生成日期: | 2023-10-17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 ||||
文号: | 主题词: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渝委办发〔2016〕9号)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別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月召开次数不少于一次。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综合部门收集汇总后报请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委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附有可行性方案等相关材料,最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二)会前准备。党委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三)会议讨论。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表决。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的结果。
(五)形成纪要。党委会作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印发《会议纪要》或形成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
第八条 召开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负责落实。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党委会决定,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综合部门具体负责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公司综合部门负责。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十六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资委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