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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49X/2021-00235 信息分类名称: 教育/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教委 生成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1-26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育系统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6号)、《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沙国资发〔2020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包括区教委机关、教师进修学院、直属单位、立信职业教育中心、委属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是指由教育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教育系统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考核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收益等。

第六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区教委承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教育系统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统筹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六)对教育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制度及流程;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提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租用、调剂及接受捐赠(必须通过教委)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单位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固定(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财务账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建立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确保资产账与会计账数据一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实际支出数估价入账,待项目竣工财政决算批复后再作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根据相关规定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年限,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计提折旧(摊销)。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将捐赠资产登记入账,依法使用。捐赠人有明确指定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无指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商业行为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进行处置:

(一)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通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国资委或区教委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作为核销资产的依据和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开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首次公开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因流标后的第二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价格可以适当下浮,并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需报批的,应当提供申请处置的正式文件、资产处置意见单、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资产技术鉴定报告等相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成立由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和接受单位主管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算清理,并委托中介机构予以审计。

第六章备案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区教委审批决定:

(一)国有资产在教育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间调剂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除外);

(二)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重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除涉及征收的房产和车辆)。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决定:

(一)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重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资产无偿调拨的;

(三)国有资产在区级部门之间或区级部门与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出借、无偿调拨、置换、协议转让的。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区政府审批,区政府要求报区委决定的,按程序报送:

(一)购置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二)处置股权或者一次性处置原值或重置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资产公开出售流标后拟对价格作下浮调整的;

(四)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以外单位出借、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资产的。

第三十四条购置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及预算资金安排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区教委初审。主管部门对单位存量资产情况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区国资委审批。区国资委根据资产配置标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等,对资产数量及价格进行审核。购置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需主管部门报区国资委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具体处置事项,向区教委报送申请处置的正式文件及所需资料。

(二)区教委审核(审批)。区教委按规定权限对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区教委审批事项下达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区国资委审核(审批)。区国资委按规定权限对区教委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开展审核(审批)。属区政府审批事项的,经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教委会同区国资委共同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车辆购置、处置等由区公车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区国资委根据区公车领导小组的文件直接作出相应批复。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车辆交区国资委集中统一处置。经评估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进行公开拍卖或调剂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委托车辆回收公司实施报废处置。

第三十七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征收(拆迁),区国资委根据区教委报送的征收公告(拆迁许可证)、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合同(协议)及非税缴存凭据等相关文件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未取得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公司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四十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组织资产清查的;(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三)区教委组织资产清查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并形成书面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实际情况,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数据信息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阅,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国资委。

第九章资产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档案是重要的经济管理资料,每年末,应当将本年度资产管理活动的资料进行清理、编制目录、按经济活动的类别、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根据经济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保管、存档。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纪检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资产购置

(试行)

(一)初审范围和内容

1. 初审范围

1)电脑、打印复印设备、投影仪、空调。

2)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扫描仪。

2. 初审内容。对拟采购物资从数量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初审。

(二)资产购置相关要求

1. 购置前。因资产达到报废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机构改革拟调拨至外单位等,购置前应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相关程序,完成账务核销。

2. 购置时。购置单位应在规定的采购标准限额以内实施采购计划,对拟采购物资的名目、价格、数量等信息如实填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或超价格标准采购的,需报送相关情况说明。

3. 购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购置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账目。

(三)分类审批要求

采购类型

超额定性

认定方式

审核周期

新购资产上账要求

备注

一、未超标准采购

价格、数量均未超标准

1.数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中心→配置标准分类,“可配置数量”≥0且“购置数”≤“可配置数量”;2.价格:参照《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简表》,价格不超规定上限。

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

验收后1个月内入固定资产账


二、超标准采购

数量超标

数量:查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中心→配置标准分类,若“可配置数量”≤0或“购置数”≥“可配置数量”均属于数量超标。

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要件齐全)

验收后1个月内入固定资产账

上传附件1XX单位采购XX数量(单价)超标情况说明》

价格超标

价格:参照《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简表》中的价格标准,超过价格标准上限的均为价格超标。

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要件齐全)

验收后1个月内入固定资产账

备注:若拟采购资产为空调,请在采购时注明空调使用房间号(名称)、房间面积,空调采购单价应控制在标准上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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