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03U/2019-00114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沙民政发〔2017〕51号 | 主题词: | 沙坪坝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办法 |
沙坪坝区民政局 沙坪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现将《沙坪坝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沙坪坝区民政局 沙坪坝区财政局
2017年4月26日
沙坪坝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设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金设立
由区民政局开设扶贫济困医疗基金专户。
二、对象范围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
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按照3年巩固期的要求,自脱贫之日起3年内继续享受政策。
(二)民政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发生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二)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自负费用是指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所产生的费用。
分段 |
重点救助对象 |
其他救助对象 |
3000元-10000元 |
25% |
20% |
10000元-30000元 |
30% |
25% |
30000元-50000元 |
35% |
30% |
50000元及以上 |
40% |
35% |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孤儿。
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经区民政医疗救助部门审核认定后,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四、医疗救助方式及流程
利用现行医疗救助系统,采取“一站式”结算。对象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和审核→医疗救助系统认证→持卡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报表→区民政局审核并结算。
五、资金渠道
首次注入基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两级政府按照1:2的比例进行筹集。其中:区级通过统筹市级扶贫、救助等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筹集。以后年度,每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也可在市级扶贫、救助等结余资金中补充基金池,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医疗救助提供资金捐助,保持基金的总体规模。
六、监督管理
(一)管理主体。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扶贫、人社等部门参与管理,共同推进工作。
(二)基金监管。由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把关,正确引导。既要让群众得实惠,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又要避免“福利化”倾向,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骗补、腐败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