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97H/2021-03141 | 信息分类名称: | 社会救助/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7-30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沙民政发〔2021〕67号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福利院、区社会福利护养中心:
今年民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是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聚焦特困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全面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
各镇街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过程中,要把思想统一到新的认定办法上来,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沙民政发〔2017〕79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88号)不再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暂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执行,待市级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的认定办法在申请人和义务人残疾等级、家庭财产、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申请受理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新的政策家喻户晓。
二、精准实施救助供养
各镇街要全面排查辖区内60周岁以上低保户,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按照新的认定办法,该纳入的要全部纳入,力争做到不漏一人。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要及时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按照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执行。
三、提升照料服务水平
区社会福利院、区社会福利护养中心、各敬老院要增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安全健康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水平。各镇街要将80周岁以上、无居住房屋、无精神障碍、独居无人照料的失能或半失能、重病、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严格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要求,按照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附件2)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各镇街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的探访,独居特困人员及时纳入独居关爱服务对象,每月探访特困人员1次,积极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社工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督促养老服务中心(站)对辖区特困人员进行入户探望服务,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规范申请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申请审核应严格按照本人申请、镇街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街初审、民政审核等程序办理,规范填写整理《沙坪坝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审核材料》(附件3),各项材料内容完整、情况真实,对符合终止情形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为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我局将特困人员认定审核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变更复核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镇街要认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压实责任、落实到人,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排查和检查,帮助特困人员解决生活、照料、医疗等突出困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决杜绝特困人员无人照料、无人看护,坚决杜绝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恶性事件发生,区民政局将定期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附件: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3.沙坪坝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审核材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1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困人员分散供养
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甲方: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沙坪坝区镇人民政府)
乙方: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照料服务人),身份证号:
丁方:(特困人员),身份证号:
为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等有关要求,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服务协议:
一、基本情况
特困人员,性别,生活自理能力类别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类别等级为智力一级或(无),常住址 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小区单元栋楼号),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养老服务中心(站)/某某亲友/某某村(居)民委员会/某某供养服务机构/某某社会组织/某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某某志愿者等/某某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例:天星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员工张三为丁方的照料服人。(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委托养老服务设施、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确定照料服务人,也可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切实保障丁方基本生活权益,掌握丁方基本生活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负责落实丁方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残疾救助、慈善救助、住房保障、疾病治疗保障、未成年的教育保障、丧葬保障、安全保障等救助保障政策。
2.甲方应监管乙方和丙方有关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制定监管措施,带头做好入户走访和探望慰问工作,当出现协议终止情况时,要及时重新委托照料服务人并签定照料服务协议。
3. 甲方应组织指导或协助配合有关服务机构,开展适合丁方的各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健康体检等活动,及时解决丁方的生活和医疗困难。
4. 甲方应按《沙坪坝区加强特殊群体老年人关爱服务实施方案》(沙府办发〔2019〕17号)确定指定责任人,并按照每月走访丁方不少于1次,对其中患病或高龄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做到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并突出在火灾高风险、极端恶劣天气等灾害多发季节的巡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了解丁方生活情况和监督照料服务人的照料服务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反应丁方基本生活困难、照料服务需求、基本诉求等情况,协助甲方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照料服务工作。
2. 乙方应组织指导或协助配合有关服务机构,开展适合丁方的各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健康体检等活动,及时解决丁方的生活和医疗困难。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承担丁方的生活照料服务工作,接受甲方、乙方的监督检查。丙方开展照料服务时做到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恐吓、侮辱、拘禁、言行刺激丁方等暴力行为,丙方不得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丁方财物,丙方不得泄露丁方隐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经发现,甲、乙、丁三方可与丙方立即终止协议,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丙方应按照下列第条内容开展照料服务。
(1)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一是丙方与丁方不是共同居住的,丙方原则上每周上门提供1次照料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除上门提供服务外,丙方应每天电话问候丁方,随时了解掌握丁方身体、生活、居家等情况。
二是丙方应督促帮助丁方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理居所(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物品摆放、家具家电清洁和洗涤服务,确保居住环境干净整洁。
三是丙方督促丁方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督促丁方至少每周洗澡1次,夏季气候炎热时,督促每日洗澡。
四是丙方督促帮助丁方每季度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整洁。
五是丙方做好丁方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住院护理保险申报及资料提供等工作。丁方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及时了解掌握丁方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丁方如遇严重病情、精神异常、情绪失控、失去联系、受伤死亡、违法犯罪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
六是丙方应建立健全照料服务工作台账,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做好服务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时段、内容、照片,并选择下列第种记录方式:(一)机构提供;(二)民政提供。
(2)半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一是丙方与丁方不是共同居住的,丙方原则上每周上门提供1次照料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3小时;除上门提供服务外,丙方应每天电话问候丁方,随时了解掌握丁方身体、生活、居家等情况。
二是丙方应对丁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理居所(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物品摆放、家具家电清洁和洗涤服务,确保居住环境干净整洁。
三是丙方帮助丁方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帮助丁方至少每周洗澡或擦身1次,夏季气候炎热时,督促每日洗澡或擦身。
四是丙方帮助丁方每季度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整洁。
五是丙方做好丁方送医陪诊、住院全程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住院护理保险申报及资料提供等工作。丁方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及时了解掌握丁方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丁方如遇严重病情、精神异常、情绪失控、失去联系、受伤死亡、违法犯罪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
六是丙方应建立健全照料服务工作台账,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做好服务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间、时段、内容、照片,并选择下列第种记录方式:(一)机构提供;(二)民政提供。
(3)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一是丙方应与丁方共同居住,确保居住房间干净整洁、无异味,帮助丁方起居、穿衣、漱口、洗脸、洗手、梳头、吃饭、饮水、用药、排便、如厕等日常生活,帮助丁方完成基本康复和日常护理。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要定时翻身,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有条件的,可视天气情况及丁方身体状况,搀扶或推轮椅陪伴丁方到户外活动。
二是丙方帮助丁方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帮助丁方至少每周洗澡或擦身1次,夏季气候炎热时,帮助每日洗澡或擦身。
四是丙方帮助丁方每季度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整洁。
五是丙方做好丁方送医陪诊、住院全程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住院护理保险申报及资料提供等工作,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及时了解掌握丁方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丁方如遇生病就医、病情严重、精神异常、情绪失控、失去联系、受伤死亡、违法犯罪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丁方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与丙方和睦相处。不得无故刁难、谩骂、殴打、恐吓、侮辱、言行刺激丙方等行为,如有生活矛盾和未按协议履行照料服务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
2. 有权要求甲方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3. 丁方个人财产,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处。
4. 丁方有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变更分散供养形式、离开主城区、常住地变化、经济收入变化、婚姻状况变化、赡养人抚养人关系变化、劳动能力变化、财产资产变化等。
五、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最大范围内保障丁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协议期限年,到期后应重新协商签订,如出现变更或终止情况,应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变更或自动终止。
3. 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区民政局留存一份复印件。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 丙方(签字): | 丁方签字(无民事行为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时间: 年 月 日 |
沙坪坝区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卡
特困人员(丁方) |
| 联系电话 |
| 照料服务人(丙方) | 联系电话 |
| ||
自理能力 | 住址 | |||||||
照料服务时间记录 | ||||||||
照料内容 | 服务时间 | |||||||
清洗床上用品 | ||||||||
住院陪护 | ||||||||
门诊陪同 | ||||||||
上门照料(非共同居住填写) | ||||||||
附件3
沙坪坝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审核材料
1.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表(一式三份);
2.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一式三份);
3.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4.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主页、人口增减记载页、常住人口登记卡);银行卡复印件;
5.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困人员家庭承诺书;
6.重庆市特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7.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及信息核查结果报告书(在核查系统打印);
8.婚育情况证明(在计生系统打印);
9.不动产查询结果复印件(在查询系统打印);
10.重庆市特困供养人员入户调查表;
1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样表;
12.村社民主评议记录;
13.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初审会议记录;
1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表
申请人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别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银行信息 | 开户人 | 账号 | 开户银行 | ||||||||
入户 调查情况 | 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 |||||||||
家庭总收入:____ 元,家庭人均收入:____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元,家庭经营净(纯)收入____元,财产性收入____元,转移性收入____元。 | 住房:套,人均建筑面积㎡。 存款(证券、债券)____元。 门面(店铺):□有□无 机动车辆:□有□无 其他 | ||||||||||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 (街道) 初审 意见 | □符合条件,建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形式:□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建议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乡镇(街道)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 民政局 审核意见 | □符合条件,同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1日算起。 供养形式:□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不符合条件,决定不纳入救助供养。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家庭住址 | 供养 形式 |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 残疾 等级 | 一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二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 |||||
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复核评估 (首次评估结果:□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评估情况 | 评估事项 | 完成情况 | |||||||
自主 吃饭 |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穿衣 |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上下床 |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如厕 |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行走 |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洗澡 |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评估指标 及结果 | 评估指标 | 评估结果 | |||||||
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
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乡镇(街道)或第三方机构意见 | 初评意见: 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
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选择复核评估的,应填写首次评估结果。
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和收入: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说明: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写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请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2.分散供养
三、家庭现有财产:
1.住房间,产权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砖混□砖木□土木□其它
2.主要生活用品:__________
3.银行存款(含证券、债券)元
4.其它财产:__________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困人员家庭承诺书
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相关规定,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已如实报告家庭收入来源、住房﹑财产、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赡养、抚养、扶养人员等相关情况,填报的《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重庆市特困供养人员入户调查表》和提供的信息材料全部真实、完整、有效,不隐瞒﹑伪造﹑虚报相关情况。
2﹑自愿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自愿接受职能部门的相关核查。
3﹑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期间,主动报告家庭收入来源、住房﹑财产、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赡养、抚养、扶养人员等变动情况,提供的信息材料全部真实、完整、有效,不隐瞒﹑伪造﹑虚报相关情况。
5﹑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不从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6﹑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供养救助金,我愿意全额退回救助供养金,并缴纳1-3倍的罚款。
承诺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重庆市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
申请人(户主) |
| 联系电话 |
| 户口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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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残疾 等级 | 水库移民 | 农垦企业人员 | 森工企业人员 | 散居归国华侨 | 退役军人 | 两劳释放人员 | 从业状况 | 从业单位 | ||||||||||||||||||||||||
三峡移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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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姓 名 | 合计 | 工资性 | 种稙养殖收入 | 经营活动收入 | 财产租赁变卖收入 | 土地流转收入 | 养老 | 赡扶抚养费 | 生活 | 其它 |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信息 | 姓 名 | 与被赡扶抚养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家庭 | 家庭 | 人均收入 | 家庭成员从业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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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
| 人均收入 |
| 备注: | 说明: | ||||||||||||||||||||||||||||||||||||
家庭财产 | 住房 | 机动车辆 | 金融资产 | 其他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月水电燃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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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人 | 建筑面积 | 地址 | 类型 | 购置登记人 | 种类 | 金额(市值) | 类型 | 登记人 | 地址 | 月通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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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 |
| 存款 |
| 门面(店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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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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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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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基本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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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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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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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评议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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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学历”填列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3、“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4、“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5、“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6、“从业状况”填列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失业、未登记失业、单位退休、务农。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重庆市特困供养人员入户调查表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居住地址 | |||
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 | |||||
家庭财产情况 |
3、房屋装修时间: 年 月,装修费用 万元。必填,没有填无 其他情况可补充 | ||||
家庭开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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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抚、扶)养人情况 |
被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邻里反映情况
家庭生活状况: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比较,□较好□一般□较差
家庭就业状况:
家庭消费状况:
家庭其他情况:
调查人(签字):调查时间:年月日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样表
调查日期:调查人: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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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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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纳入特困供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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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户籍地: 现居住地: | ||
是否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已经医疗机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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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与全市特困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里的数据保持一致) | 1.全自理;2.半护理;3.全护理 | ||
是否有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有,请注明) | |||
委托照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 |||
委托照料人类型 | 1.亲属;2.邻居;3.村(居)民委员会;4.供养服务机构; | ||
是否已经 | 目前是否 |
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初审会议记录
单位(公章):
时间:
地点:
参会人员: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1.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大田坎组0号附0号村民张三,男,现年60岁,身份证号5000000000000000,未婚,低保户,二级肢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核实相关材料情况
经调查核实,张三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村(社区)民主评议、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等情况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各申请资料情况完整属实,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三、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将张三按相关政策纳入集中(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按要求在村社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调查人员: 科室经办人:
村社干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初审意见公示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村(社区)民主评议、经济状况信息核查、集体初审,提出了初审意见,现公示如下(公示期7天):
拟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供养形式 | 拟救助供养金额 | 救助供养 起始月份 |
拟不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
举报电话:65420172(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_________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公示时间:
公示情况(村社公章):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