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497H/2021-00841 信息分类名称: 民政(社会管理);社会事务/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03-25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沙民政发〔2019〕42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5


各镇(街)、相关单位,各养老机构:

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1931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及运营,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运营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以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镇街和社区实际,通过新建小区配置,协调、整合、改造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场地或采取购买置换、租赁、转换,以及社会力量自建等方式规划建设。

(三)公平公正原则。突出政府公共养老服务职能,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健全适度普惠制度,能够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础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产品多样化,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社会化养老服务。

(四)社会运作原则。实施市场化运作,采取政策扶持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企业等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确保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功能设置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以区域链块为服务单元,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的区域性综合体。

社区养老服务站是以社区为基本服务单元,以承担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为主,以市场化服务为补充,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数据采集、信息资讯、评估评价以及居家老人日常照护等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应设置以下八大功能区:

(一)服务接待区:设置服务台、品牌形象展示墙,应具有服务咨询、形象展示、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等功能。

(二)生活照料区:应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三)托养护理区: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有条件和需求的,应设置养老服务床位。

(四)健康管理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

(五)文化教育区: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应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鼓励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拓展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六)人文关怀区: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七)休闲娱乐区:应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八)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护理区日间照料床位一般不超过50张。有条件的,应配备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室外活动场所,且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安全的地方。

社区养老服务站功能设置应根据老年人需求和各项服务功能的特点,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区设置应包括上述八大功能区的四项以上(其中包括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健康管理区等),托养护理区日间照料床位一般不超过10张。

三、建设内容

(一)选址布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要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老年人口密度、年龄层次、健康状况、市场需求、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建设方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选址和布局。申报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由市级示范评审小组规划布局。

1.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临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2.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

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区相对独立完整;

4.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区域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保障行人安全,应满足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等需要,保证救护车辆能直接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5.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应选择建筑物平街楼层,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三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长期照护或短期托养的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通道。

(二)名称标识。凡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统一使用“千百工程”形象标识,社区养老服务站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街道)XX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的基本格式为“XX镇(街道)XX(运营企业名)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申报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名称的基本格式为“重庆市沙坪坝区XX街道XX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三)建设规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分为ABC三个标准,A类规模的建设面积应在1800㎡以上,B类规模的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200㎡,C类规模的建设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750㎡。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200㎡。

(四)场地要求。通过建设、购买、租赁等方式打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无偿或低偿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对原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可整体改造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统筹集约利用企事业闲置资源、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双向开放,合作共建。可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自建、租赁的场所设立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镇街可依托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公共资源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资源共享。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室)等医疗护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

政府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由镇街申报、实施建设,社会力量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由镇街初审,并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督导;区民政局统筹规划、指导并审核和组织验收,报市民政局备案;申报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由区民政局申报和组织实施,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报告,并经第三方评估验收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建设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达到《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明确的各项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设施的建筑材料及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行业标准,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给排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设施应配置空调、电视等基础设备;根据老年人群体特征和服务对象需求,配备舒适、牢固、安全、色彩温馨的适老化设施设备;依据设置医疗服务的要求,配备适宜老年人康复理疗的医疗器材及其他助医器材。依据各功能区功能设置,配置文化娱乐、健康管理、托养服务、通信安全、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在相应活动场所及护理区、卫生间等处安装应急呼叫系统。

五、服务运营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标准参照《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50/T76-2017)执行,并执行国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 2016)服务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方式运营,鼓励和支持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养老机构或企业开展连锁运营、联盟运营和PPP运营。鼓励社区养老服务站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立营运联盟,逐步实现以中心为核心的区域链块营运管理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承接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营运和业务指导。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根据服务功能区设置和辖区老年人需求推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社区养老服务站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至少包括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信息数据采集、信息资讯、评估评价、居家老人日常照护、紧急救助等服务项目以及为高龄、空巢(独居、留守)、有风险老人进行定期探访。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项目,包括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项目以及为高龄、空巢(独居、留守)、有风险老人进行定期探访,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社区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属于免费的公共服务项目的,也应一同公示。

对居住且户籍在本辖区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计生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的“空巢”老年人和100岁以上(含100岁)的高龄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分类提供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就高标准,不重复享受。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参与辖区老年人的购买服务,其购买服务费用由享受对象个人承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权利、义务及价格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人员必须按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并得到服务对象认可。

鼓励社工组织、自愿服务者等各类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对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按照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切实推进为老服务项目可持续发展。对需要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老年人,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开展相关服务,安排医护人员定时上门巡查,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按功能设置,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5人,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少于2人。管理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做到操作熟练、服务规范;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具备敬老、爱老品质,恪守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制定社区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真实、准确、完整公示包括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和投诉方式等信息。建立档案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妥善保存包括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基础信息、运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等机构档案以及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记录等服务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人须与所在镇街、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意外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日常隐患排查。

六、运营效能评估

由区民政局和镇街成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效能考核组,组织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效能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家属(监护人)满意度、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服务质量合格率和有效投诉结案率等内容;评估方法包括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实地查看和考核等方式;评估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两级。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连续2次被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将责令退出服务运营。运营效能评估将作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运营效能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七、补助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区级福彩公益金。

(一)建设补助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按照建设规模大小实施一次性补助,A类规模的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不超过同等规模市级补贴资金的50%B类规模的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不超过50万元,C类规模的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不超过4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

政府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采取预划拨方式,项目建设申报通过后,经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由区民政局拨付到实施建设的镇街。

社会力量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相应的建设验收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养老服务功能和用途,须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及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协议,方可获得建设补助,并按照机构申请、镇街初审、区民政局审定的程序申报,经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由区民政局拨付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二)运营补助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助主要以运营效能为依据,评估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方可按考核等次获得相应补助。

A类规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不超过30万元/B类规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不超过20万元/C类规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不超过15万元/以租用方式和运营企业自有产权场地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再给予100/平方米/年的补助,此项运营补助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超过20万元/上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的期限不超过3年。

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不高于10万元/年。

年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给予当年度运营补贴。对运营效果较差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由镇街负责督促整改,如整改不达标的,责令退出,并收回相应补助资金。

八、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管理和审核、验收等工作,并实施监督和检查;对项目单位在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取消项目申报和运营管理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规划、申报、建设及日常运营、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建设、运营主体(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镇街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享受政府购买补贴对象人员的台账和个人档案,规范日常管理,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区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侵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应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将其列为重要民生工程予以实施,加强调研和评估,科学合理布局,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运营机构,重点监督建设质量,实时监测运营效果,全面推进全区“千百工程”建设落实。

(二)加大扶持。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鼓励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承接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营运和指导。

(三)规范管理。各镇街要加强制度建设,抓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安全运行。


    


附件下载: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Copyright © www.cqsp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19004061号-1 联系我们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086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12345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