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97H/2021-03188 | 信息分类名称: | 民政(社会管理);社会事务/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03-27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关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沙民政发〔2019〕41号 | 主题词: |
各镇(街)、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沙坪坝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坪坝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沙坪坝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千百工程”建设,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实施区福利护养中心建设。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镇街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镇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政府购买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及居家适老化改造。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
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申报受理
符合区扶持文件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至10日向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评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评估汇总。
(三)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意,由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并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八条申报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区民政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并按规定收回补助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条各镇街、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得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各镇街、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支持金额及项目主要内容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区民政局应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审批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