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497H/2021-03199 信息分类名称: 民政(社会管理);社会事务/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5-07-29 发布日期: 2015-08-10
名称: 沙坪坝区民政局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沙民政发〔2015〕167号 主题词:
沙坪坝区民政局沙坪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0

各区级养老机构:

沙坪坝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沙坪坝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沙坪坝区民政局   沙坪坝区财政局

201572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府发〔2014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第五条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建设补贴标准

认真落实市级政策,在市级给予的建设补贴基础上,在我区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区级再对其给予每张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限额100万元;租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增加床位50张以上的,区级再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限额50万元

第七条 运营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按照接受本区户籍老人实际入住的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按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运营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设立许可和依法登记

(二)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媒体负面曝光;

(三)入住老人档案资料齐全,各类管理记录完整;

(四)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五)符合国家、市、区其它相关规定。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在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核批基础上,向区民政局申请,并填报《沙坪坝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运营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及时据实向区民政局上报当月收住入住老人名单和收住老人汇总表,备区民政局审核检查。每年11月底前报当年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填写《沙坪坝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入住老人台账;我区户籍入住老人的入住服务合同、收费票据、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局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对申请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机构申请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给予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补贴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建设初期对住养房间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购置。运营补贴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实际运营中产生的水、电、气等生活成本和改善住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对未建立入住老人登记台账,虚报入住老人数量,虚报老人入住时间,冒领政府补贴的,一经发现,从发现的当年及次年,两年内取消运营补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与主管部门签订《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自享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已无法正常运营,已拨付的建设补贴应当退回。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沙坪坝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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