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重庆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区县政府负总责和“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养殖大县、养殖大乡镇、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期间,以2021年前三季度统计数据为依据,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08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98万头。
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各区县2021年9月末生猪存栏统计数据为参考,以其存栏基数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除各季度末各区县能繁母猪存栏数据以统计公布为准外,其余月度区县能繁母猪存栏量以上一个季度末统计数据为基准,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监测调度数据核定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农业农村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区县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四五”期间,高代次种猪保有量保持在2.0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6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6—1.8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6万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2021年9月末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我市年出栏500头以上备案规模猪场数量保有量确定在5000个以上;结合当前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区县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各区县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易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支持增新换旧,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区县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及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委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国家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市级基地参照执行)。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市农业农村委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区县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督导考核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各区县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2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农业农村委将定期组织考核各区县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二)强化信息监测预警
市农业农村委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区县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保有量和生猪价格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区县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
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区县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应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扶持产业发展和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文件下载: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