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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的通知
沙农发〔2021〕418号
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业水利行业领域实际,特制定《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柔性执法事项正面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柔性执法方式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罚 |
500219020000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个人因生活所需私自打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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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500220267000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购入具备检验报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投入生产、转卖,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自检的,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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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500220252000 |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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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 |
5002202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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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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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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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5002201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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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配合、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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