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98158C/2023-00047 信息分类名称: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 生成日期: 2023-03-31 发布日期: 2023-03-31
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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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31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水利部门






19 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20〕15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渝财综〔2008〕209号,渝价〔2006〕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1.一般取水:地表水,0.12元/m3(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10元/m3;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20元/m3.             2.发电取水: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农业农村  部门






21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号 1.不使用渔船捕捞       100元/年
2.非机动捕捞渔船       150元/年
3.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
按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网箱、流水养殖    2元/平方米·年
5.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年
6.其他养殖100亩以下      1元/亩·年
7.101亩~1000亩     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亩~5000亩     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亩以上     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附件2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水利部门






10 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20〕15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渝财综〔2008〕209号,渝价〔2006〕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1.一般取水:地表水,0.12元/m3(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12元/m3;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20元/m3.
2.发电取水: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农业农村
部门







1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号 1.不使用渔船捕捞       100元/年
2.非机动捕捞渔船       150元/年
3.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
按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网箱、流水养殖    2元/平方米·年
5.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年
6.其他养殖100亩以下      1元/亩·年
7.101亩~1000亩     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亩~5000亩     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亩以上     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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