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任实验室研究员。2015年1月31日,王女士生育一女。按规定休完产假后,2015年6月1日王女士回到公司工作,公司安排其从事放射性物质实验,王女士拒绝。公司以其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将其工资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该公司违反了哪些规定?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1-09-17
(一)公司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明确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包括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