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出段某、王某、李某3名集体协商代表,由于协商代表与公司就工资等集体合同条款谈判一月也未达成共识,谈判陷入僵局,双方约定一个月后继续协商。期间,公司对谈判代表的表现十分不满,以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扣发了3人一个月的工资;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李某因精神压力较大旧疾复发不能继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公司以李某是协商代表不能随意更换拖延协商。请问,公司哪些做法不合法?为什么?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1-09-23
(一)公司不应扣发3名谈判代表的工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王某作为协商代表,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未出现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其劳动合同不应到期终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协商代表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李某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协商代表的职责,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了协商代表空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协商代表因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15日内依规产生新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