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T公司与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单位工作,在此期间T公司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后张先生因个人原因与T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月从T公司领取约定的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4个月后,T公司停止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张先生多次与T公司沟通要求尽快支付,T公司均表示近期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待公司现金流好转后再补上。到劳动合同解除后1年,T公司都未再支付经济补偿,张先生即与生产同类产品的S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T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约定,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请问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1-08-1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T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超过了3个月,张先生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