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某2009年毕业后来到一家事业单位任职。2020年7月1日离开原单位至现企业任职,2018年12月王某某提出当年年休假10天,现单位以王某任职未满1年为由拒绝。王某不服,向单位工会请求帮助。单位工会核实情况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应给予王某某5天带薪年休假待遇的意见。请问工会意见是否合理?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1-08-12
合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王某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当年度在新进单位的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将王某某的情况带入公式即(183÷365)×10≈5。因此,工会的意见是依法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