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3)申请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5)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案件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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