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市、区两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行政机关各执法科(单位)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应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决定,其范围如下:
(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
(二)对企业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五)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设在局政策法规科,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意见。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并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说明。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案件,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法规有误的案件,出具更改、补充意见,由承办科(单位)完善相关资料、程序后再次提出审核请求。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决定,出具退回或不予同意的意见。
第七条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如局政策法规科对拟做出的执法决定有异议,与案件承办科(单位)沟通后在认识上仍存在重大分歧时,可以将该案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后做出最终决定。
第八条 承办科(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及所有案卷材料副本,局政策法规科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相对人主体是否正确;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听证程序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侵犯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申辩内容是否真实;
(四)是否存在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情形;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加重、从重、减轻、从轻、免除等情节是否适用准确;
(六)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给予相对人法律救济权利是否正确;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中,必要时可以请局法律顾问和局公职律师共同审查,并由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审核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科(单位)制作相关行政决定文书,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甚至党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承办科(单位)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相关文书资料应整理并归档,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表》连同决定文书副本一份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追究承办科(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在行政执法、审核等程序中存在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