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流动调配等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执行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就业援助,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行政监督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按管理权限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参与拟订全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文件等工作。负责区级有关重点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人才引进政策。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执行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或定居政策。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专家、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十)按有关规定,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市级部门及以上层级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跨区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规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教委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教委等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委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